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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guī)范 GB 50174-93(摘錄)
發(fā)布時間:2009-09-21 作者:ccy 瀏覽:64

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第四章建筑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第4。1。4條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第4。1。6條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并應滿足各專業(yè)的技術要求。第4。1。7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第三節(jié)防火和疏散第4。3。

政策 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第四章 建 筑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4.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第4.1.6條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并應滿足各專業(yè)的技術要求。 
第4.1.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 
第三節(jié) 防火和疏散 
第4.3.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guī)定。 
第4.3.2條 當電子計算機機房與其它建筑物合建時,應單獨設防火分區(qū)。 
第4.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設于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第4.3.4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及第一類輔助房間的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五章 空 氣 調 節(jié) 
第四節(jié) 系 統 設 計 
第5.4.4條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處設防火閥;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閥應既可手動又能自控。穿過防火墻、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5.4.5條 空調系統應設消聲裝置。 
第七章 給 水 排 水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7.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應采用難燃燒材料保溫。 
第八章 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8.1.1條 電子計算機主機房、基本工作間應設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并應按現行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執(zhí)行。 
第8.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8.1.3條 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應與空調、通風系統聯鎖??照{系統所采用的電加熱器,應設置無風斷電保護。 
第8.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設計,除執(zhí)行本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guī)定。 
第8.1.5條 電子計算機用于非常重要的場所或發(fā)生災害后造成非常嚴重損失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節(jié) 消 防 設 施 
第8.2.1條 凡設置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及火災探測器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其吊頂的上、下及活動地板下,均應設置探測器和噴嘴。 
第8.2.2條 主機房宜采用感煙探測器。當設有固定滅火系統時,應采用感煙、感溫兩種探測器的組合。 
第8.2.3條 當主機房內設置空調設備時,應受主機房內電源切斷開關的控制。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開關應靠近工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人口。 
第三節(jié) 安 全 措 施 
第8.3.1條 主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第8.3.2條 凡設有鹵代烷滅火裝置的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配置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第8.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廢棄物應采用有防火蓋的金屬容器。 
第8.3.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記錄介質應采用金屬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條 根據主機房的重要性,可設警衛(wèi)室或保安設施。 
第8.3.6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有防鼠、防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