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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過度娛樂”不必過度解讀
發(fā)布時間:2009-04-17 作者:ccy 瀏覽:46

概要: “過度娛樂”現象的確存在,不過就一項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文本的規(guī)范性及界定的明確性?!斑^度娛樂”上升到規(guī)定層面,必須要明確范圍及具體保證措施。如何界定,樂山市紀委書記趙田表示,沒有嚴格的硬性標準。

    毛建國    作者文集

    13日,四川省樂山市紀委、監(jiān)察局制定下發(fā)了嚴禁機關干部“八小時以外過度消遣娛樂”的通知。按照樂山市紀委書記趙田的說法,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實際工作中,一些干部常常因為頭天晚上過度消遣影響了第二天的正常工作(4月16日《成都商報》)。

    “過度娛樂”現象的確存在,不過就一項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文本的規(guī)范性及界定的明確性。“過度娛樂”上升到規(guī)定層面,必須要明確范圍及具體保證措施。如何界定,樂山市紀委書記趙田表示,沒有嚴格的硬性標準。既然沒有硬性標準,那么又如何作出準確的判斷?又如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呢?這里,對種模糊的禁令,顯然已經違背了制度應有的嚴肅性。

    公權力是界限、受限制的權力。在休息時間,即使干部也有自己的自由支配權,公權之手不應該隨便亂伸。按照趙書記所說,“有的人深夜12點后都還在公眾場合喝‘夜啤酒’吃宵夜,或者在茶樓與朋友打牌聊天”,“以至于影響到第二天的工作”。其實,這兩者沒有必然關系,偶爾一次深夜娛樂,未必就會影響第二天工作。即使有影響,那也有事后問責在伺候著,根本沒必要先入為主、搶先問責。

    其實,對“過度娛樂”完全不必過度解讀。既然我們的目的是不“影響到第二天的工作”,那么就很簡單,從第二天的工作入手。公權完全可以出臺一系列規(guī)定,構筑完整的工作體系,確保干部“八小時以內”不懈怠、能盡力,倘若出現懈怠現象,則按照公務員法及相關制度嚴格管理。

    事實早就證明,抓“八小時以外”不如抓“八小時以內”。真的抓好“八小時以內”了,干部也自然會審慎對待“八小時以外”。 他為了第二天“八小時以內”能保持充沛精力,自然時刻會給自己敲響警鐘,到了深夜,你讓他再喝酒吃宵夜,他也要放杯回家;你要他打牌聊天,他要起立走人。這里,又何必來個“八小時以外過度消遣娛樂”呢?既起不到實際效果,又落個公權亂伸手的惡名。

    出臺任何一項舉措,都應該事先弄清,目的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那種想當然地隨意“禁止”、動輒“不準”,看起來挺“嚇人”,其實難免落入花拳繡腿的俗套,最終因無法操作落實而虎頭蛇尾,不了了之。只有抓住要害,讓干部人人有事做,事事有考核,明確崗位職責和任務要求,切實加強監(jiān)督管理,八小時之內的狀態(tài)就不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