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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難道是天然合法的嗎?
發(fā)布時間:2009-02-27 作者:ccy 瀏覽:37

概要: 2月21日,法學(xué)家何兵教授在廣州發(fā)表演講,呼吁“把小攤販合法化”,以消解目前城管與攤販之間“貓捉老鼠”的荒誕危局,同時緩解日益嚴(yán)峻的就業(yè)壓力。對此,時評作者羽戈撰文提出異議,認為城管“一半是單位,一半是企業(yè)”,“**撥款僅為少量”,本來就是靠罰款為生的,“一旦作為他們創(chuàng)收源頭之一的小攤販們開始合法化,他們再也找不到行政處罰的理由,腰包癟下來,還怎么生存。

    2月21日,法學(xué)家何兵教授在廣州發(fā)表演講,呼吁“把小攤販合法化”,以消解目前城管與攤販之間“貓捉老鼠”的荒誕危局,同時緩解日益嚴(yán)峻的就業(yè)壓力。對此,時評作者羽戈撰文提出異議,認為城管“一半是單位,一半是企業(yè)”,“**撥款僅為少量”,本來就是靠罰款為生的,“一旦作為他們創(chuàng)收源 
頭之一的小攤販們開始合法化,他們再也找不到行政處罰的理由,腰包癟下來,還怎么生存?”有感于此,羽戈先生認為二者不可偏廢,“小攤販需要合法化,城管則需要規(guī)范化”,其中,對城管制度進行改革是關(guān)鍵。(《小攤販合法化,城管怎么辦?》,《華商報》2月23日) 

    表面看來,羽戈先生的建議更高一籌,看到了攤販與城管激烈矛盾背后的經(jīng)濟因素:攤販要吃飯,城管也要吃飯。想讓攤販合法經(jīng)營,就得先對城管制度進行改革,消除他們靠行政罰款為生的制度根源。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也較具可行性,但其荒誕之處卻也在于此:憑什么城管的吃飯問題優(yōu)先于攤販的吃飯問題? 

    羽戈先生自己也承認,城管之建構(gòu)“雖然有一定的法理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但從1997年誕生至今,一直妾身未明”,“只有極少一部分屬于公務(wù)員編制”,“被稱為**的‘私生子’”。正是由于絕大多數(shù)城管缺乏合法依據(jù),他們才得不到多少**撥款,只能自謀生路,罰款度日。從這個角度來說,城管難道不是攤販的同路人嗎?須知,攤販也有相當(dāng)比例是合法的,比如說在菜市場租個攤位做買賣。所謂的非法,無非是指那些繳不起昂貴租金,無法給**“上供”的。同樣是得不到**撥款,得自謀出路,同樣游走在缺乏法律依據(jù)的邊緣,憑什么做點小買賣的就成了“非法”,而對其進行打壓、罰款的就成了“合法”? 

    很顯然,這種觀點受傳統(tǒng)的專制思想影響頗深,即認為官方的(含與官方合作的)天然合法,而民間的天然非法,民間行為需要得到官方的授權(quán)。如果我們還承認這是一個共和國,還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法治社會,我們就不能說出這樣的話來。民主社會的標(biāo)志是什么?是一切權(quán)力來源于人民,是官方行為需要得到民眾的授權(quán),而不是反過來。法治社會的標(biāo)志是什么?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梢哉f,如果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quán),代表權(quán)力的城管天然非法;如果沒有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代表民權(quán)的攤販天然合法。 

    即使有一天,我們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所有攤販為合法,即何兵教授和羽戈先生所說的攤販合法化問題,那也是說,**要開始利用納稅人的錢為他們提供積極的公共服務(wù),而不是什么人給了人民好政策,更不是說**從此又多了一個收費的理由。合法化與否的差別就在于,一個是**可以不聞不問,一個是**必須積極保護,而非老百姓做事有沒有得到**同意的問題。因此,我們?nèi)粢獜姆傻慕嵌确治鲞@個問題,更應(yīng)該如此呼吁:城管才需要合法化,而小攤販需要的只是規(guī)范化。(陳賜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