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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戰(zhàn)糾紛不斷 中國瓷磚近年反傾銷大事回放
發(fā)布時間:2010-10-28 作者:ccy 瀏覽:48

概要:  自03年2月5日起,對來自中國的所有瓷磚產品征收8。28美元/平方米的的反傾銷稅。終裁:2006年4月18日,韓國貿易委員作出終裁,對沒應訴的涉及13家中國廠商出口的瓷磚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率由2。67%提高到29。41%。

貿易戰(zhàn)糾紛不斷 中國瓷磚近年反傾銷大事回放
   自03年2月5日起,對來自中國的所有瓷磚產品征收8.28美元/平方米的的反傾銷稅。終裁:2006年4月18日,韓國貿易委員作出終裁,對沒應訴的涉及13家中國廠商出口的瓷磚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率由2.67%提高到29.41%。

  近年,中國瓷磚在國外遭遇反傾銷調查的主要大事件回放:

  1、印度 未上釉瓷磚

  立案:2001年8月6日,印度對中國陶瓷企業(yè)立案調查,要求對中國陶瓷瓷磚片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涉案稅號6907/6914。

  終裁:由于沒有任何中國企業(yè)參加應訴,印度調查機關于2003年2月最終裁定,自03年2月5日起,對來自中國的所有瓷磚產品征收8.28美元/平方米的的反傾銷稅?!?

  日落復審終裁:2008年5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總局發(fā)布了對中國瓷磚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的終裁結果。終裁中,在以往5起新出口商復審案件中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佛山禪城歐聯建筑陶瓷公司(生產商)和阿聯酋Prestige貿易公司(出口商),河源萬峰陶瓷公司(生產商)和佛山朗高陶瓷有限公司(出口商),清源市南方建筑材料公司(生產商)和廣東新中源陶瓷進出口公司,廣東新明珠陶瓷公司(生產商)和佛山新明珠貿易公司(出口商),佛山禪城金怡陶瓷公司(生產商)和佛山Jayson陶瓷材料公司(出口商)等5個生產/出口商組合(共5家中國生產企業(yè)、4家中國出口企業(yè))繼續(xù)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并被認定不構成傾銷;其他中國企業(yè)則被認定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150-200%。終裁認定,調查期內中國對印瓷磚迅猛增加,造成印瓷磚產業(yè)市場份額減少、價格下跌、利潤下滑,給印度瓷磚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 終裁建議對前述5個生產/出口商組合以外的中國產品征收反傾銷稅155盧比/平方米。

  新出口商復審終裁:2009年2月27日,印度對原產于中國的瓷磚作出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終裁:由于自廣東蒙娜麗莎陶瓷有限公司(Guangdong Monalisa Ceramic Co., Ltd., China PR)和佛山蒙娜麗莎工業(yè)公司(Foshan Monalisa Industry Co., Ltd., China PR)出口至印度的涉案產品的出口價格高于正常價值,因此不對廣東蒙娜麗莎陶瓷有限公司(Guangdong Monalisa Ceramic Co., Ltd., China PR)和佛山蒙娜麗莎工業(yè)公司(Foshan Monalisa Industry Co., Ltd., China PR)出口的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6907、6914、6908。

  2、韓國 釉面和未上釉瓷磚

  立案:2005年5月16日,韓國貿易委員會致函我駐韓使館經商參處,稱已于4月30日接受Dae Kong Ind.Co.Ltd等4家國內企業(yè)提出的針對原產自中國的瓷磚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國內9家陶瓷企業(yè)被抽樣。根據我海關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對韓出口的涉案產品總額為5866萬美元。該申請中涉案產品在韓國的海關稅則號為6907101000、6907109000、6907901000、6907909000、6908101000、6908109000、6908901000、6908909000。

  初裁:2005年12月,韓國貿易委員會做出初裁,裁定我企業(yè)稅率為7.25%-37.4%之間。

  終裁:2006年4月18日,韓國貿易委員作出終裁,對沒應訴的涉及13家中國廠商出口的瓷磚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率由2.67%提高到29.41%。而應訴或主動應訴企業(yè),最低稅率為2.76%,最高為7.49%,其他非抽樣企業(yè)則享受13.3%的加權平均稅率,而已被點名抽樣但沒有參與應訴的企業(yè)則被課以29.41%的高稅率。(浩宏陶瓷2.76%、鷹牌控股3.51%、南海宏陶3.97%、雙喜陶瓷4.21%、新中源4.64%、合美陶瓷7.21%、新中衛(wèi)7.21%、金百陶7.49%、亞細亞29.41%、其他公司13.33%)。

  3、巴基斯坦 釉面和未上釉瓷磚

  立案:2006年3月27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fā)布公告,對我瓷磚(海關編號:69071000,69079000,69081000,69089000)發(fā)起反傾銷調查,這是巴基斯坦自2005年對我首次發(fā)起反傾銷調查以來的第二起反傾銷案件。

  初裁:2006年11月30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作出了初裁,初步裁定源自中國的瓷磚產品傾銷和損害成立,實行為期4個月的臨時反傾銷措施,除中國五金設備進出口公司外,其他被抽中調查企業(yè)的產品分別被裁定征收3.79%-21.02%的臨時反傾銷稅,其中佛山應訴企業(yè)的稅率分別為:新中源3.79%、朗高4.86%、圣德堡7.55%、駿景15.25%、南海輕出19.34%、嘉益21.02%,未應訴企業(yè)稅率為21.02%。

  終裁:2007年3月30日,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公布了對原產于中國的瓷磚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決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對該產品征收14.85%~23.65%稅率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五年,其中佛山市駿景實業(yè)有限公司14.85%、J&M制圖公司16.46%、廣東省南海輕工業(yè)品進出口有限公司21.08%、新中源、朗高、圣德堡及中國五金設備進出口公司等其他企業(yè)均適用23.65%的平均稅率。

  4、印度釉面磚

  立案:2008年10月17日,應H&R Jonson(India) Ltd.和Kajaria Ceramics Ltd.的申請,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中國的瓷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69089090。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以結構正常價值作為計算中國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

  初裁:2009年4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做出的對華瓷磚(Ceramic Tiles)反傾銷調查初裁。 在以往反傾銷調查中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佛山新中源瓷磚公司等4家生產企業(yè)(佛山Bailifeng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新中原瓷磚有限公司、廣東宏宇陶瓷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新明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或佛山市薩米特陶瓷有限公司)繼續(xù)獲得市場經濟待遇,并被認定不構成傾銷。對于其他中國企業(yè),初裁以印度國內產業(yè)的生產成本為基礎計算其產品正常價值,認定構成傾銷并對印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建議征收137盧比/平方米的臨時反傾銷稅。

  終裁:2009年10月9日,與初裁結果基本一致。

  5、泰國釉面和未上釉瓷磚

  立案:2009年12月3日,泰國對華陶瓷反傾銷正式立案,對所有中國出口至泰國的釉面和未上釉瓷磚均進行反傾銷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佛山絕大多數出口泰國的陶瓷企業(yè)涉案,數量高達百余家。另據統(tǒng)計,2008年10月~2009年9月,佛山出口泰國瓷磚產品金額超過5000多萬美元,相當于43億元人民幣。